某小学2023年采购的相机,中标价为14050元,而网络售价仅631元,此事经媒体披露后,立即引发关注。据了解,因采购过程中存在“审核不到位”情况,相关人员被予以追责。
一、事实揭露
为什么如此离谱的报价能顺利中标?里面都是“套路”。
该采购项目,相机被打包在“电子显示屏”“影音系统”等“设备”里面一起招标,对此,供应商实施了“不平衡报价”——调整报价结构,通过“次要设备”或者“回报快”的子目获得高利润。所以一些项目,尽管供应商的报价相同,但供货(服务)质量会大相径庭。
总的来说,合理的“不平衡报价”是投标技巧,但“暴利钻空子”就是“奸商”行为了——本案例中,仅2部相机的利润就超过26000,获利超2000%,不仅违反了公平、诚信原则,还造成严重负面影响,因此有必要对此类陷阱进行揭露、做好提防。
二、原因分析
导致这样的结果,诚然有“审核不到位”的因素,但主要还是“信息不对称”的原因,面对经验丰富的供应商,不少采购人显得无所适从。
一是在需求制定阶段,对于专业人员匮乏的基层采购人而言,不了解市场行情,不熟悉采购业务,导致采购需求制定粗糙,甚至会被供应商“牵着鼻子走”。
二是在评审阶段,即便是专业过硬、经验丰富的专家,也不可能掌握所有品牌的市场价,同时从规则上说,他们也没有义务必须评判投标产品是否超出市场价。
三是在定标阶段,采购人并不能通过市场调研、查看样品等来否定评标结果,到了验收阶段,供应商交付的“杂牌”商品,技术参数完全响应,并没有违约,采购人只好“自认倒霉”。
三、破解思路
破解上述难题,除了提高采购需求质量,还可以从制度方面入手:
一是合理“化整为零”。比如相机等设备是可以通过省级电子卖场采购的,没有必要“打包”进项目,而电子卖场对质量、报价和售后服务都有约束手段,相当于替基层专业把关。
二是加强价格监测。在政府采购电子平台引入价格监测机制,通过与第三方价格监测机构或电商平台合作,获取商品的市场价格数据,从而对投标商品价格虚高等现象及时预警。
三是优化合同条款。在采购文件及合同中加入“价格溯及条款”:“如验收时市场均价低于中标价15%以上且无合理理由,采购人有权按[市场价×(1+合理利润率)]进行结算”。
四、引申思考
实务中,“化整为零”往往导致暗箱操作,但有些“化零为整”,也可以利用程序上的“形式主义”,暗助高价采购的“奢靡之风”。
笔者注意到,该项目包段中,除了相机,甚至还有除颤仪,这种“拉郎配”式集中采购,相比在电子卖场直购,并没有增强廉洁防线,反而规避了个别单品的预算把关和醒目公示,并给利益输送提供了“专业操作空间”,这种现象是值得警惕的。